買賣條款(現場及網站聯網拍賣)
買賣雙方必須小心閱讀在圖錄內之以下各項條款,以及在條款C7內的詞語或片語的特別字意。
A 買方
1.本拍賣行只扮演賣方經紀人的角色。
2.競標者及買方
(a)競標者是指本拍賣行已辦妥必要的登記手續,及獲本拍賣行確認可在拍賣會上參與競標的個人或企業;
(b)有意在網站上參與聯網拍賣的競標者,必須填好網站上的聯網拍賣登記表,並在舉行拍賣前二十四小時,把表格傳真給本拍賣行。經本拍賣行批准,取得指派的一組密碼後才能參加競標;
(c)拍賣行有權在任何方式時間開列條件,及拒絕任何競標者/人士進入或停留在拍賣會場地,批准及取消任何競標者參與網路拍賣;
(d)在合乎拍賣底價的規定下,本拍賣行認可的最高出價者將成為買方;
(e)拍賣行有權拒絕任何競標。假如對最高出價發生任何爭議時,拍賣物品便由沒有爭議的最高出價,繼續拍賣;
(f)競標時,不能撤回出價,每口出價不能比之前的出價少;
(g)競標者會被視為主事人,除非拍賣行在拍賣日之前收書面通知,確認競標者只是代表別人(必須清楚說明是代表那一位主事人)參加競標;
3.圖錄的說明
(a)本拍賣行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在圖錄或在網站發表對任何拍賣物品有關年代、藝術價值、裝裱、作者、狀況、日期、估價、真偽、實材、來歷、歸屬、出處或尺寸的說明純屬意見陳述,謹供買方參考,本拍賣行並沒作出任何擔保;
(b)因攝影及印刷導致圖錄上展示的物品色調、層次及特徵與原件有差異,應以原拍賣物品為准;
(c)買方在拍賣前須仔細查看有意競投的拍賣物品,瞭解實際情況,並為自己的競標負責。
4.佣金
買方在結標之後應立刻按表列費率支付佣金予拍賣行,現行佣金費率與得標價的百分之十至十五,並同意本拍賣行可以根據條款B4向賣方收取佣金。本拍賣行保留隨時調整表列費率的權力,所有調整一經在圖錄上刊登,及在拍賣會舉辦前十天在網站發表新的表列費率便生效。
5.付款
在結標後,買方應該立刻:
(a)將其姓名、地址和其他本拍賣行要求的參考資料交予拍賣行;
(b)支付本拍賣行所有款項(除非其和本拍賣行較早前已達成書面的賒欠協議)。
6.貨幣
除非另有指明外,所有拍賣均以港幣計算。
7.貨物交收
(a)買方付清所有款項後,本拍賣行就會把拍賣物品交給買方;
(b)如果是本地買家,本拍賣行會提供免費送貨服務;
(c)至於海外買家,本拍賣行會收取運送費用和保險金;本拍賣行會根據買方的送貨位址、所選擇的運送方式及保險範圍,提供所需的費用報價;
(d)包裝及處理任何已售拍賣物品純粹是本拍賣行給買方提供的服務,買方必須負全責;假如在包裝及處理的過程中,無論是因為本拍賣行疏忽,或任何原因引致該拍賣物品有任何損壞或損失,本拍賣行概不負責。
8.已售拍賣物品責任
由買方提取已售拍賣物品或付清所有款項(以較早者為准)開始,買方便要負起已售拍賣物品的所有責任,期後該已售拍賣物品的任何損壞或損失,無論是因為疏忽或任何原因引致的,本拍賣行及其員工和經紀人一概不負責。
9.未有支付款或提取已售拍賣物品的賠償
如果買方沒有根據條款A5付清已售拍賣物品的所有款項,及/或根據條款A7提取已售拍賣物品,或買方違反已達成的賒欠協議,本拍賣行可以在無需通知買方,及不侵害本拍賣行的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行使以下一項或多項的權利和追討賠償;
(a)買方賠償,因買方違反合約引致的損失;
(b)取消違約的買方在同一次拍賣會,或任何一次拍賣會中達成的任何買賣;
(c)若因此導致要重新公開拍賣或私人買賣該拍賣品,違約的買方必須賠償兩次拍賣的差額,以及重新拍賣的所有費用。扣除費用後的盈餘將歸賣方所有;
(d)本拍賣行有權隨意搬運,或把有關拍賣物品存放在本拍賣行或其他任何地方,並替其購買保險,而違約的買方必須支付有關的保險金;
(e)假如買方在付款日期到期後一個工作天內仍然未付清所有款項,本拍賣行有權要求買方,支付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的基本借貸息率加百分之二的利息;
(f)扣留買方在同一次拍賣會或任何一次拍賣會投得的拍賣物品,直到買方付清所有款項為止;
(g)本拍賣行可以將違約的買方的物品的所得,已到期或其他任何時間到期的款項用作繳付所有款項;本拍賣行享有該違約的買方在任何情況下,交給本拍賣行物品保留置權;
(h)本拍賣行有權拒絕或漠視該買家,或其代表在日後拍賣活動中的任何競標。
10.保證
(a)買方在拍賣會前應該調查清楚拍賣物品的狀況,自己判斷拍賣物品的真偽。所有物品均以“現狀”出售。根據此買賣條款下本拍賣行已接受之責任外,本拍賣行、賣方和其各自的員工及經紀人概不對任何拍賣物品的描述或真偽負責;賣方和其各自的員工及經紀人,均沒有對任何拍賣物品發出任何保證條款,而任何明確或暗示性的條款或保證條款均已撤回。
(b)假如買方證實投得的拍賣品是膺品,若符合下列條件,有關買賣會被取消,買方所付的所有費用會悉數退還給買方(不包括期間的利息收入):
(i)買方在拍賣會結束後十四天內把拍賣物品交還給本拍賣行,而拍賣物品的狀況必須和拍賣當天一樣;
(ii)本拍賣行也同意有關拍賣物品是膺品;
(iii)買方對交還的拍賣物品必須擁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有權,並可以及能夠將拍賣物品妥善及轉售的擁有權,不附帶任何的留置權或其他負擔轉讓;
(iv)買方不能要求本拍賣行賠償,因此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
(v)退還款項不能轉付或轉讓,必須退還給買方(售買有關拍賣物品的發票的原有收票人);
(c)在不侷限其他拍賣條款的一般原則下,買方請緊記本拍賣行和賣方均沒給予任何和鐘錶的有關的拍賣物品明確或暗示性的保證條款或陳述,本拍賣行和賣方一概不保證這些拍賣物品的可銷性、真偽、屬性、出處、狀況、生產或製造年份。圖錄上的任何描述均不能被視為保證條款或陳述。
B 賣方
1.本拍賣行自決權
本拍賣行可以就下列情況作出自行決定:
(a) 是否拍賣某件拍賣物品;
(b) 拍賣物品是否適宜進行拍賣,如果適合的話,本拍賣行有權決定它的拍賣地點、時間、拍賣條件和形式;
(c) 任何拍賣物品在圖錄及網站上的描述;
(d) 是否需要尋求專家的意見;
(e) 在圖錄及網站上刊登圖片的展示費,一律由賣方支付。
2.保證條款和彌償
賣方必須保證拍賣物品的描述真確無誤,拍賣物品的真實性和符合所描述,賣方必須為本拍賣行的拍賣物品提供可轉售的擁有權,且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或其他負擔轉讓予買方;
3.風險管理
除非得到其他指示(此情況下賣方要負起全部責任),本拍賣行將代賣方替所有拍賣物品,向保險公司購買賠償金額和拍賣物品的底價,或當本拍賣品售出時的得標價(以高者為准)的防火和防盜保險及決定投保時間;賣方需付的風險管理費比率不少於物品的最低估價的百分之一;上述投保政策將注明以本拍賣行的利益。
4.傭金和費用
賣方同意並授權本拍賣行可從拍賣物品的得標價中扣除下列費用:
(a) 每件拍賣物品的得標價的百分之十為佣金,或每件拍賣物品的最低佣金港幣二百元(以較高者為准);
(b) 百分之一的風險管理和其他相關費用(如條款B3所述);
(c) 圖片展示和廣告費用;
(d) 任何賣方同意的清洗、修理及監證及其他服務的費用。
5.拍賣所得淨額
本拍賣行將根據條款B4扣除佣金和費用後的拍賣所得淨額,在拍賣結束後或者在買方支付拍賣物品的所有款項後三十五天內(以較後者為准)交給賣方。
6.撤銷拍賣罰款
在本拍賣行下令印製圖錄後,賣方不得撤回之前的任何指示,除非賣方願意支付本拍賣行,每件拍賣物品的底價的百分之十作為佣金和費用。
7.未能售出的拍賣物品
如果拍賣物品未能售出,本拍賣行會通知賣方。賣方可以決定再次拍賣該拍賣物品;或支付所有費用,取回拍賣物品;若賣方沒有在原訂之拍賣日十四天內採取上述行動,本拍賣行可向賣方發出通知:
(a) 在本拍賣行通知七天後,賣方須負起期間所有搬運、存放和保險費用;
(b) 在本拍賣行通知三個月後,本拍賣行有權將拍賣物品按其認為適合之條款,進行公開拍賣或私下買賣,本拍賣行有權從第二次拍賣所得淨額中,扣除賣方欠本拍賣行的全部款項,包括條款B7 (a) 提及的搬運費、存放費、保險金、第一次拍賣的費用、第二次拍賣的佣金及費用和其他合理的收費;然後才把餘款交給賣方;假如本拍賣行未能聯絡賣方,本拍賣行會把餘款存進,本拍賣行代替賣方開的銀行帳戶內。
8.取消買賣
如果在本拍賣行把拍賣所得淨額支付賣方前,收到買方根據條款A10 (b) 指拍賣物品為膺品,而本拍賣行認同該指責,本拍賣行會取消買賣,並把買方購買該拍賣品所支付的一切費用悉數退還給買方。
C.一般條款
1.本拍賣行只扮演賣方的經紀人角色,對買賣雙方的任何違約行為一概不負責。
2.本拍賣行會小心引證圖錄裏及網站上的資料和拍賣物品的描述,但買方不能以拍賣物品的任何缺陷或不足,或以物品的描述不正確為理由,取消買賣;本拍賣行更不會因為資料上的任何錯誤,或數量不足而作出賠償。
3.本拍賣行絕對有權自行決定將拍賣物品組合或分散拍賣,或撤銷拍賣任何物品。
4.條款賦予蒙受損失的賠償保障受益人的賠款,可以延伸至所有行動、訴訟、費用、開支、索償和要求。
5.本拍賣行所發佈予任何賣方、寄賣人士、競標者或買方的通知,皆可以預繳郵費或速遞方式運往,提供予本拍賣行的香港或澳門的地址,以及空郵或速遞方式送往香港或澳門以外的位址,並假設收件者於寄出後一星期收到。通知會傳真至所留的號碼或電郵所留的位址。
6.買賣條款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為依據處理,條款中提到的所有交易和相關的事情均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約束;本拍賣行及其他相關人士必須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院擁專有審判權。
7.在買賣條款內:
(a)“本拍賣行”代表佳德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
(b)“圖錄”代表一切廣告、海報、小冊子、估價、價目表和其他刊物。
(c)“網站”指佳德分:www.chaters..ner / www.chritrs.com);
(d)“得標價”代表拍賣行最後敲槌決定把物品賣給買方的金額。
(e)“所得款項”代表成功售出的物品的得標價加上傭金、運費、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以及根據條款A9的違約買方引致的額外費用,以港幣計算。
(f)“膺品”代表模仿某物品以圖欺騙作者風格、起源、生產日期、年齡、時期、文化或起源製造的物品而沒有於圖錄及網站上的描述披露,而直到拍賣當天為止,該物品的價值遠低於被模仿的物品。
(g)“拍賣所得淨額”代表本拍賣行從“得標者”中扣除條款B4(a)的傭金、條款B4(b)、(c)及(d)的“費用”和任何拍賣行應該向賣方收取的費用後,賣方應得的金額。
(h)“列表費率”代表本拍賣行在該次拍賣中設定的佣金比率。
(i)“費用”代表本拍賣行會收取該拍賣物品依條款B3的保險費、條款B4(b)、(c)及(d)圖片展示費、特別廣告費、清洗、修理及監證及其他服務的費用。
(j)“估價”為方便顧客,本拍賣行在拍賣前,為所有拍賣物品估價,以作為拍賣物品在市場的大約價值指引;估價不應被視為作價;競標通常從估價的三分之一或二份一的金額開始,但最後的投票價可能比估價低或高。
8.本拍賣行可隨時更改買賣條款裏的任何條文,任何被更改的條款將於圖錄或網站上刊登,十天後生效。顧客必須小心閱讀所有通知及更改。顧客於更改刊登後仍參與繼續使用網站,則被視作接受更改後的條款,假如顧客拒絕任何改動,應終止參與拍賣及應終止使用網站之服務。
9.網站可能受到各種本拍賣行及網站提供者不能控制的因素干擾,所以不能保證使用網站服務之持續性或不受干擾或安全性。
10.買賣條款有英文版及中文版,然而中文版的買賣條款只為方便顧客參考而設。顧客必須同意,若中、英文版本出現前後矛盾中不一致,或對本買賣條款有爭議,一切解釋將以當時簽定的合約條款為準,如有爭議以英文版為準。
11.買賣條款的標題不是買賣條款的一部分,只作參考之用,如對上述買賣條款有任何問題,可電郵 info@chritrs.com 或 致電 (852) 3105-9585 給我們查詢。